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2-19 浏览次数: 2128





上外办〔20179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推动学校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提高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社会综合竞争力,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终〔2010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经20171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           

2017125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推动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提高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社会综合竞争力,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终〔2010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学历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非学历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注重培育品牌项目,保障教学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 开展非学历教育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遵从学校的统筹管理,保障学校的利益,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涵盖全校除学历教育之外的,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名义举办的,不颁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各类形式的办学活动和培训项目。来华留学生非学历教育另行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和“统一领导、规范管理”的精神,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校非学历教育进行统一领导、规范管理。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非学历教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在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在分管副校长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审核报批、监管公示和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组建非学历教育项目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以下简称“评委会”),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和评审专家组成,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由办公室从学校学科专家库中聘用。

第七条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经学校批准可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所属单位、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组织和严格管理本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海外合作学院)是学校面向社会开展非学历教育的主体单位,经批准或授权可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九条 校内具备教学功能与管理能力的二级院系,可举办经评审获批的校外单位委托培训项目;不能单独向社会招生办班,可与继续教育学院、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海外合作学院)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应确保完成本院系正常的学历教育任务。凡在学历教育中生师比已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控制指标,或当年发生教学管理事故记录,或当年有未按学校要求开课记录的,学校停止其非学历教育举办资格。

第十条 外语服务中心(其行政主管部门为校学生处)是学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基地,可举办经评审获批的由大学生参与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立泰语言文化学院(其行政主管部门为校离退休工作处)是学校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社会的平台,可举办经评审获批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具有培训资质的校办企业(其行政主管部门为上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举办经评审获批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单位、部门以外,学校任何单位、部门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均不得在校内外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部门的名义独立或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四章 申报评审

十二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应由举办单位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本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须按项目通过校OA系统向办公室逐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由举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发。只有通过评审并获批的项目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可行性分析、举办地点(校内/校外)、起止时间、项目类型(自办/合办)、合作方、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协议(合同)、票据来源、收费标准、成本核算、上交学校比例、合作方分成比例、使用学校资源情况、招生用印、结业证书或成绩单发放要求、拟招生人数、师资情况、招生简章等内容

在校外办学或在校外合作办学的,申报时须提交校外校舍场所安全达标情况书面材料,做好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办公室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受理全校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办公室接受申报后,组织评委会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基本原则包括: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3、是否有利于学校办学品牌和社会声誉;4、是否存在校内同质竞争;5、是否存在法律、经济风险及风险管控机制。

第十八条 举办涉外非学历办学项目,须经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办公室建立学校统一的非学历教育网站,用于发布或公示全校各举办单位获批项目信息。评审通过的项目自领导小组获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登记备案,书面批复申报单位,并在网站公示(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一律予以公示;委托培训项目一般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举办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举办地点(校内/校外)、起止时间、项目类型(自办/合办)、合作方、招生对象、拟招生人数、结业要求等。

第二十条 获批项目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有效期到期须重新申报。若获批项目的核心要素,如项目类型、合作方、合作方式、票据来源、合作方分成比例、招生用印等发生变化,即被视为新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五章 合作办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合作办学,是指举办单位经批准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培训项目。举办单位确需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培训项目的,应对该单位的主体资格、举办资质、委托代理权限、运营状况、资信情况、社会信誉,以及与本单位负责该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关联关系等进行核实,审查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等。

校外合作单位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教育培训资质,且具有三年以上办学经验。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只有在获得办公室书面批复后,才可与校外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或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举办单位未获得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或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

校外合作单位一经签署合作协议,即视作全部接受本办法的所有条款。

二十三举办单位与校外合作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和非学历教育格式合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前须经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室核准,报本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

合作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不得签订和提交“阴阳协议(合同)”。举办单位须对合作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禁举办单位以合作办学名义(或以承包办班方式)出让学校办学权、教学权等;严禁校外合作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雇用个人代理行使招生权限等违规行为;严禁校外合作单位再次转让合作办学权;严禁合作办学双方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教师和学员的公民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


第六章 招生宣传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须经举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发布。

第二十六条 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内容,必须与申报材料一致,做到合法、真实、清楚、准确,明确举办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举办地点(校内/校外)、起止时间、项目类型(自办/合办)、合作方、招生对象、拟招生人数、结业要求等关键信息。

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中的信息不得与学历教育信息相混淆,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

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中所列师资情况,必须与申报材料一致,且须事先征得教师本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各举办单位可将本单位网站与学校非学历教育网站进行链接,但不得推介任何未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也不得在本单位网站发布任何未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校外合作单位不得擅自以举办单位或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名义印制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举办单位应指定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获批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认真履行对该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工作职能,承担相应办学责任。

第三十条 举办单位须建立稳定的非学历教育管理队伍,获批项目必须落实项目负责人,包括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负责人等,同时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举办单位应建立质量保障体系,保证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每个获批项目必须具有完整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调整总学时数。

第三十二条 举办单位须建设稳定的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教学效果好的授课教师。

第三十三条 举办单位须对教师授课内容负责,从严治教。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严禁散布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严禁传播封建迷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第三十四条 举办单位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非学历教育材料的存档工作,保存好以下资料:项目申报材料、书面批复、招生简章、广告宣传、各类协议(合同)、学员情况登记表、教学大纲、学习成绩表、结业证书、花名册等。

第三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慎重聘用校外教师。举办单位确需聘用校外教师的,应经学校审核批准,按程序与校外教师签订聘用协议(合同),且须明确约定签约教师对外身份不得冠用学校的名称。一旦发现签约教师有违规行为,举办单位须立即终止聘用,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校舍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须遵守学校校舍(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体育场馆、宿舍楼及教学、生活辅助建筑与设施等)管理规定。学校校舍管理部门、举办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校舍管理规定和本办法配置、使用、管理校舍资源。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舍在优先满足学历教育资源需求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提供给非学历教育使用。松江校区校舍原则上不用于非学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举办单位申请使用校舍时,须递交办公室出具的书面批复通知,否则校舍管理部门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将校舍出租出借(或同意出租出借)用以举办未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任何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利用学历教育的名义申请使用学校各种资源。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须遵守学校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规定。负责非学历教育财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开展财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举办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收支经费必须全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截留、坐支、私存、设立账外账等“小金库”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合作办学中,应统一由学校向学生收取相应费用,并向学生出具正式收据或发票。

举办单位如需向校外合作单位支付合作费用的,应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结算费用。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四条 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

办公室应定期开展非学历教育检查和项目评估,加强监督问责,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和查处校内未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从源头上杜绝校园内违规办学的现象。

第四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非学历教育活动承担主体责任,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举办单位应切实承担起办学主体责任,提高办学质量,应对校外合作单位在合作办学中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维护学校声誉。

举办单位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应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工作职责。

第四十六条 若举办单位或校外合作单位在合作办学中存在违规或违法行为,学校有权停止合作办学项目,并分别追究举办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校外合作单位的相关责任。举办单位应配合学校进行维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在学校启动调查程序期间暂停举办单位新报项目的审批。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引发社会纠纷和矛盾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相关举办单位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违规收入上交学校直至取消非学历教育举办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名义违规、违法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校内外个人和机构,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非学历教育的管理规定、管理办法、通知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1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