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续)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224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生活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和评比,每学期评定“文明宿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检查、督促卫生状况较差的宿舍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四条  学生生活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卫生检查及评比情况张榜公布,并通报各有关高校。

第五十五条  各高校应将学生在学生公寓(宿舍)的卫生及表现情况,作为学生德育操行评分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六条  各高校应将评定学生公寓“文明宿舍”,列为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标准之一。

第五十七条  上述第五十五条与五十六条的实施,由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反“本条例”,将依据各高校校纪校规处理。触犯有关法律者,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91日起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为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