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1069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社团是上外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学校管理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受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各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各学生社团的主管机关。社团联合会对社团的各项活动进行协助和监督,各社团应接受并服从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对于社团联合会的各项管理活动,学生社团有批评和建议及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

第五  各学生社团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具备学生社团条件的,应当根据规定,按下列所属类型申请社团登记: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娱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网络社团、综合类。一个社团只可申请一类的登记。如有其他情况可另行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 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5. 有规范的章程。

第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是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成立社团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申请一份,章程一份;注明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系住所,主要负责人姓名、社团内职务、住址、系别和联系方式;附发起人、初始社员、院系辅导员、社团指导老师签名一份,并到社团联合会填写登记表。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前必须冠以“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字样。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在校内注册的其他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学生社团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不违反宪法和法律,并载明下列事项:

1. 名称、活动场所;

2.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 学生社团类别;

4.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 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6. 财务的会计及审核制度;

7. 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

8. 章程的修改程序;

9. 社团终止的程序。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受理登记后,必须对登记社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登记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发起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十二条  审查后,申请登记的社团必须通过一定的试行期,一般为两至三个月。试行期届满后十日以内,由社团联合会协商评估,并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三条  社团正式成立后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编号、注册。

第十四条  新登记的社团第一次招新后,应到社团联合会进行社员人数登记。

第十五条  按第八条程序,执行获得通过的申请登记并注册的学生社团,是上外学生社团,并领得社团会员卡。

第十六条  各社团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社长到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登记,有特殊情况须在开学两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缓要求。开学两周内无故未注册登记的社团将被取消本学期开展社团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七条  社团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变更,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进行重新登记:

1. 社团名称发生变化;

2. 社长或负责人员发生变化;

3. 社员人数发生大于等于10人的变化;

4. 社团常规活动内容发生变化;

5. 社团章程发生变化;

6. 社团财务制度发生变化

第十八条  如既更改社团名称,又更改社团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社团取消,要重新进行新社团登记,并由社团联合会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社团活动的,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以向社团联合会提出解散申请,由社团联合会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本条例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其进行整顿,性质严重的有权令其解散,并报请学校行政部门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应负责任。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外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二十二条  任何社员享有与其他社员平等的权利,不应拒绝本条例和该社员所在社团的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社团内部实行社长负责制。社长是该学生社团的代表人,负责一切该学生社团的事务,社长必须准时出席社团联合会组织的社长会议,经验交流会,财务考核会等会议。社长因故无法出席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三次迟到者作为一次缺席处理,一学期累计三次缺席会议的社团,社团联合会将给予警告处分。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学生社团每学期只得对全体社员注册一次。

第二十五条  退社和被开除的社员对该社团的财产丧失请求权。

第二十六条  凡各学生社团有章程规定的,依章程;没有规定的,由该学生社团会同社团联合会协商解决。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面向全校招收新会员,应参加社团联合会组织的社团联合招新活动,除此之外各社团不得自行开展面向全校的招新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海报原则上不由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所有海报或其他形式的宣传资料,必须获得社团联合会“同意张贴”的盖章后方可张贴。各社团海报和宣传资料必须张贴在社团专用海报栏,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其他任何地点张贴,社团联合会有权撤消违规张贴的海报,并给予该社团违规处分。

第二十九条  社团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社团联合会登记社团本学期常规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由社团联合会核准并备案。

第三十条  需要租借社团活动室开展常规活动的社团须遵守社团活动室相关的使用规定,自觉保持社团活动室的整洁,爱护活动室的公物。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校园和校外活动必须事先报请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报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对社团发展的政治方向、专业方向进行正确地引导。若社团需邀请校外人士作为顾问或作演讲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经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未经申请批准,社团不得组织或参加跨校的社团活动。

第三十四条  注册社团需每学期向社团联合会上交一份本学期活动小结,小结内容包括组织者姓名,参与者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活动反应,以及经费结算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应积极参与“社团巡礼节”和其他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活动,为推动社团文化和校园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结理,社团联合会指定专人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社团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设专人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对各笔经费的来源、管理、用途进行详细的记录,各项开支都应保留正规发票作为凭据,保存一年。并定期向社员公开社团财务账目。

第三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于每学期末组织召开财务考核会,对各个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此外,社团联合会有权不定期地对各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整顿,并给予财务考核不合格社团相应处罚。财务情况混乱又拒绝接受检查时,社团联合会有权暂时停止其活动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向有关单位获取赞助开展社团活动的,须经社团联合会审阅并批准;赞助的来源、用途必须向社团联合会登记。

第四十条  对于优秀社团活动及其经费,社团联合会优先考虑并审批。

第四十一条  各社团不得参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末,社团联合会将按照本规范认真负责地对各个社团进行活动规范化考评和财务考核,对于考评成绩优秀的社团,在该学年“上海外国语大学明星社团”的评比中酌情予以加分。

第四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将始终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上海外国语大学明星社团”的评比活动,对于校级“明星社团”学校将给予现金奖励,并推荐参加上海市明星社团的评比。

第四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将严格按照本规范对违反各项条例的社团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条款如下:

1. 任何社团违反本规范的任一条款,社团联合会将给予该社团书面警告,直接送交该社社长,并作好备案。受到此项处分的社团应立即进行内部整顿。

2. 一学年累计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社团,将被取消该学年“上海外国语大学明星社团”的参评资格;一学年累计受到三次书面警告的社团,将被责令立即停止所有活动。

第四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做好所有违规社团的违规记录。违反本规范的社团的社长须提交违规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由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违规情况特别严重或在社团活动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校纪校规的社团将直接受到停止活动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章程明文规定应作为而不作为,应不作为而作为的任何社团成员由该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决定处罚。由各学生社团制订的罚则,报社团联合会审查,核准并备案的,该社团有权适用。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制订并享有一切解释权和修改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