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号附件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08-05-19 浏览次数: 493

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是我校建设高水平“研究教学型多科性外国语大学”的一项重要战略。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是实施这一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

现就本校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确保研究生培养经费用于研究生教育。

1.当前,我校下拨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主要有:校人事处依据在读研究生人数而核定的包干经费(下简称“包干经费”),校研究生院(筹)统筹的专项经费(下简称“专项经费”),校研究生院(筹)下达的研究生教育基金(下简称“教育基金”)。

2.包干经费中,学科点定编费的低限额度(学科点教师核定编制数×缺编费标准)和学科点教学科研管理费(由人事处明确具体额度)应用于研究生教育。主要用于:教师授课津贴;校内外专家讲座费;学位论文指导费;学科点秘书津贴;教育教学基本建设补贴(包括培养方案改革、教材建设、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教学规范化管理等);其他教育工作补贴(如研究资料建设等)。具体标准由院、系、所自定。

3.专项经费包括导师津贴、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工作经费和论文答辩通过费等,由校研究生院(筹)管理,控制好相应的时间节点,统一下达。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导师加班补贴(控制在总额之30%以内);资助研究生活动经费;导师用于关心研究生生活的费用;任课教师用于本学科科研教学的资料、文具、交通等;学科点教研活动所需的费用;师生联谊、学术沙龙等活动费用;慰问外聘教师的经费等。具体标准由院、系、所自定。

二、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精神。

学科点负责人(作为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学科点实际情况提出使用包干经费和教育基金的方案,并广泛征求导师和任课教师的意见。使用方案应通过院(系、所)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监督。

1.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方案应向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2.学科点秘书应做好经费档案,定期就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情况向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3.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情况应经得起检查。

四、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因学科制宜。

1.各院(系、所)可视学科点的特殊情况,对研究生培养经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以有利于各学科点的研究生教育,促进学科点团队的和谐,营造一个有利于培养人才和多出成果的宽松的学术氛围,确保学科点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2.学校为2007年及以后建立(指首届招生)的学科点提供为期三年的培育计划:(1)通过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立项(“新学科点启动经费”),弥补包干经费不足,确保每届研究生教学经费总额不低于80000元(授课经费:11门课×36学时×150元/课时=59400元;统筹经费20600元);(2)科研项目、设备资料等建设经费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专项经费。

3.专业学位硕士点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方式由研究生院(筹)、财务处与专业学位硕士点会商确定。

五、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