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1-10 浏览次数: 138

 

上外办〔20153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转发《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相关工作,加强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严格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1336号)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并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转发。请按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519

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13]3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三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优势学科,经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如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申请人近五年来在所申请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三)申请人已完成我校相关学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包括政治和外国语)和其他必修环节要求并通过考核,修满规定学分。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5分。

(四)申请人修满规定学分后,须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以国务院学位办规定为准。对尚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学科由我校相关学位点组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人必须在取得第一门课程学分之日起四年内通过规定课程的所有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五)申请人在入校学习后、通过资格审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前须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CSSCI来源集刊除外)<以南大CSSCI中心公布的为准>SSCIA&HCIEI]上独立公开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

第五条  申请人在达到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后,可向我校提出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的申请。资格审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

  2. 学士学位证书。

  3. 最后学历证明。

  4. 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5. 全国统考合格证明。

  6. 公开发表的与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7. 填写完毕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申请人应在进入论文阶段后一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七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论文写作、评审、答辩和学位审核程序等与该学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同。

第八条  硕士学位审议与授予按我校学位工作相关要求办理。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

(三)申请人已完成我校相关学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包括政治和外国语)和其他必修环节要求并通过考核,修满规定学分。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5分。申请人所修课程的学分有效期(自取得课程学分之日起至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前)一般为四年。

(四)申请人在入校学习后、通过资格审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前须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CSSCI来源集刊除外)<以南大CSSCI中心公布的为准>SSCIA&HCIEI]上独立发表过两篇及以上学术论文,且至少获得过一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五位)。

(五)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前须完成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初稿,该初稿的选题和内容必须符合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在达到上述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后,可向我校提出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硕士学位证书。

(三)最后学历证明。

(四)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CSSCI来源期刊上独立发表的学术论文,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五)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初稿。

(六)填写完毕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七)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位是申请学位专业领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通过资格审查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申请人,参加由学位点统一组织的学科综合考试(按论文初稿内容分方向进行)。学科综合考试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学位申请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申请人应在进入论文阶段后一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其论文写作、评审、答辩和学位审核程序等与该学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审议与授予按我校学位工作相关要求办理。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信息须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如查证后属实,将取消申请人向我校申请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申请人为2014101日后进入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的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为准,本细则也将作相应修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