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01 浏览次数: 4072




上外办〔201635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

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推进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经201671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校长办公室           

201681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以及学生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分制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有利于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弹性学制

第四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在三至六年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五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提前毕业。

第六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能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获得批准后可继续在校学习。延长修业年限以学期为单位,在标准修业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两年,实际修业年限(含休学)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按时注册。休学计入修业年限内。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根据我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课程性质以各专业教学计划相关条款为准。

第十条  理论教学通常每18学时计1学分,实验、习题、设计、研讨、上机等实践教学课程根据特点每27—36学时计1学分;暑假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实践课程原则上按照实际情况计一定量的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一般计4学分;网络课程的学分计算另行规定。课程周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按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社会实践、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成果,由学生申请经所在院()报教务处认定,可以转换成实践教育课程学分,但最多不超过4个学分。

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院(系)申请,由教务处认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国家项目或学校认可的国内外校际交流、国外联合培养项目,所修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可转换为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习费用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向学生预收学费。学生须按规定预先缴纳学费,方可进行注册和选课。学校各专业的学费预收标准按照学生入学年度学校公布的预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以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为核算基准,学生实际修读学分超出本科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总学分量5学分以上的部分,学校收取超额学分的学费。

第十八条  退学、休学、提前毕业、延长修业、参加校际交流等学费缴纳和结算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学费,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五章  选课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院()相关老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计划及个人学业发展规划自主选课。选课时应先选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面向所有学生开放各专业大类平台课程,学生在选择大类平台课程时应注意课程的修读要求。在选课时还应避免课程修读时间的冲突。

第二十二条  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网上选课。在规定的选课时间结束后,不得补退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已经系统掌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某门课程的内容,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免修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开课部门组织的免修资格考试。除有特别规定外,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实践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通识教育选修课等课程及其他开课部门确定为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

第二十四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剩余学年的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成绩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地区学生、华侨学生和留学生可以免修的课程请参照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免听(免修不免考)主要针对因校际交流、课程冲突等原因无法参加随堂听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并报开课部门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准予不随堂听课。但学生须主动和任课教师联系,知晓相关教学安排,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并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免修、免听(免修不免考)或重修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相应学分学费。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安排在最后两学期,原则上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或即将完成修读专业毕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进入毕业论文(设计)阶段,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期。

第二十八条  鼓励、提倡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或双学位课程。学生完成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教学要求,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成绩证明。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课程成绩可按照百分计分法和五级计分法记载。百分计分法按照总分100记载课程成绩;五级计分法即按ABCDF记载成绩。

第三十条  课程绩点按照百分制和五分制分别进行换算。换算关系如下所示:

1  百分制分数与绩点之间的换算表


百分制分数(X

绩点数

90≤X≤100

4.0

60≤X90

0.1X-5

0≤X60

0


2  五级制等级分与绩点之间的换算表


五级制等级分

绩点数

A

4.0

B+

3.5

B

3.0

B-

2.5

C+

2.0

C

1.5

D

1.0

F

0

第三十一条  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GPA)。百分制和五分制计算方法相同。

第三十二条  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 =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十三条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三十四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生修读课程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及格课程的成绩一律以百分制中的60分或五级制中的D记载。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申请重修课程。重修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上按最高成绩记载,成绩单上不显示“重修”字样。但在各类评优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排名时,均按照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并进行排名。


第七章  双学位和双专业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在专业设置权限内,自主设立并完善双专业、双学位等人才培养模式”,我校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修读其他辅修专业。依据达到专业要求的不同程度,区分为“双专业”和“双学位”,按学分另行收费,修读课程成绩与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分别记录。

第三十七条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须完成该辅修专业基础课程与专业课修读,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完成该辅修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学位论文等课程的修读,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获得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修满双专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授予要求的,可申请获得相应辅修专业的“辅修第二专业证书”。修读双专业与双学位的学生,其修业年限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获得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修满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审核合格,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获得相应辅修专业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也可以申请相应辅修专业的“辅修第二专业证书”,放弃“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申请资格。学生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只能获得“辅修第二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同一辅修专业,学生只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之一,不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应与主修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我校辅修专业相关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参照主修专业相关规定,教务处依据各级文件精神另行制订单独的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已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如修业年限已达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绩点达到2.0及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要求,无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对于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9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8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