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9〕10号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3-29 浏览次数: 845


上外办〔201910号                  签发人:李岩松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档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4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328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上外办〔201910

(经2019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教育、管理、与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注册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建)档,以及学生档案的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档案管理实行档案室集中管理,各院(系)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分别负责对学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制度。

学生档案室(下文中简称“档案室”)具体负责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与修订及在校学生档案的保存和利用;各院() 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对在校学生应归档材料进行收集、鉴定、整理、归档、转递信息收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转递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建立专兼职档案管理员队伍,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学习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格遵守档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学生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学生档案归档范围:

1.入学材料:招收入学的本科生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高中学籍卡、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高考志愿表、入团(入党)申请书及志愿书、本科学生入学登记表等材料;招收入学的研究生除入学前原有个人档案材料外,还应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考研究生入学体检表、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等材料。

2.学习材料:各学习阶段主修、选修、辅修的各科类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等材料。

3.学籍材料:各学习阶段退学、结业、肄业、休学、转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变更材料。

4.毕业材料:各学习阶段毕业登记表、就业通知书等材料。

5.学位材料:各学习阶段学位申请、授予学位材料。

6.奖励材料:在校期间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材料,包括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登记表、各类奖学金登记表及其他获奖评审证明材料。

7.处分材料: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

8.组织材料:入党、入团申请书、志愿书、思想汇报、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入党积极分子推优表、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函调证明材料信、政治审查情况报告、转正申请书、党团组织建设上形成的其他材料、参加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等材料。

9.国内、国(境)外交流学习材料:国内、国(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国内、国(境)外交流学习、进修成绩单等材料。

10.体检材料:入学体检表等材料。

11.工作材料:入学前参加工作期间的工资、考核、职务(职称)、劳动合同等材料。

12.其他具有保存价值、应予归档的学生个人材料。

第七条 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归档材料要求:

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手续完备的正式有效文件材料。其中,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要有学生本人签字,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盖章和填写日期;入党材料,应当加盖组织部门公章;要求同学生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应当有学生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学生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应由移交单位说明,个人文字材料应当有本人签字。

归档材料应使用规范的办公用纸,文字须是铅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归档材料应当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各院(系)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章。

第三章 学生档案材料移交

第八条 学生档案材料在校内移交要求:

1.新生入学后,入学前材料、入学时产生的材料由所在院(系)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收集,进行初步鉴定、整理密封盖移交单位章后按班级学号顺序向档案室移交。各院(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移交新生档案时,移交单位应填写《学生档案材料移交登记表》,档案室对照各院(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的新生入学名册,由经办人当面核对清单,经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

2.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应归档材料,由各院(系)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收集、整理、汇总;学生毕业时,材料统一移交到档案室,不得迟交、漏交。

3. 校级以上奖励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向档案室移交。

第四章 学生档案的转递

第九条 学生转学、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出国或死亡等学籍变动发生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第十条 在校内跨专业、跨院(系)转学的学生,教务处应当定期将学生学籍变更情况汇总后直接书面提交档案室。

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有关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将学生名单和转递信息移交到档案室,档案室按照规定转递,并向移交单位反馈转递情况。

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有关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收到学生档案后要认真检查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将档案移交到档案室并由移交单位将回执寄回对方。

第十一条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由档案室、各院(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密切配合完成。院(系)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档案转递信息汇总,档案室在收到转递信息,并确认学生档案材料齐全后,原则上2周内将档案按规定转递,并及时向院(系)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反馈转递情况。

第十二条 退学、申请自费出国、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名单和档案寄递信息由院(系)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每个自然年度末提交到档案室,档案室按规定转递。

第十三条 当年未报到入学的新生档案,及学生入学后未向档案室移交新生档案前,学生如果发生退学、转学情况,由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转回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或原单位。

第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档案及因故失踪、死亡的学生等特殊原因导致档案学生无法转递而滞留的,档案室集中保存、代管。

第五章 学生档案的查阅与使用

第十五条 学生档案一般不予借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应当由借阅单位出具证明,填写《学生档案借阅审批表》,说明借阅理由及归还时间,经各院(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学生档案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外借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目录核对材料,严格履行归还手续,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学生档案,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校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应当由2人以上持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安、保卫部门的介绍信,出具有关身份证明,说明查询内容及目的,经各院(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查阅学生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涂改、勾画、标记、抽出、撤换、销毁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记、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查阅本人个人档案。确有特殊原因(如毕业联系工作、办理出国手续等)需要复制有关本人档案证明材料,应当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学生档案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九条 档案室、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要改进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学生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档案室定期组织业务辅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推进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十条 各院(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入学前学生档案集中检查、督查落实新生档案整理、在校期间材料收集和毕业生档案材料转递信息收集等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生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凡有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对各院(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学生档案的。

  2. 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学生档案的。

  3. 涂改、伪造学生档案的。

  4. 擅自出卖、赠送、交换学生档案的。

  5. 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学生档案据为己有的。

  6. 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4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学生档案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