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4〕56号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2-31 浏览次数: 251

上外办〔201456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学校根据中央和教育部发布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上海外国语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1219日经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通过,决定予以印发,请严格按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41229

上海外国语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差旅费支出管理,规范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与程序,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处、院(系)、中心(所)(以下简称各部门)的教职工和学生(以下统称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上海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报销管理。

第三条学校因公出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部门在审批出差时,必须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教学、科研、公务等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无论使用何种经费,所有出差人员在每次出差前均必须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附件一)。填写出差审批表时,必须写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时间、出差任务和详细行程等内容。

第五条出差人员提出因公出差申请后,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事先未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得出差。私自出差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上海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正高级职称及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为确保安全和节约差旅费开支,出差人员不得使用私车或私自包车出差。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或者轮船的,允许购买交通意外险。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报一份交通意外险,多买费用自付。出差较多的人员,也可每年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但在一年投保期内,不得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分地区制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财政部另行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财政部分地区制定的标准包干使用(附件二)。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学校的因公出差审批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监督、审批和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出差活动的必要性和真实性,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并配合财务处把好差旅费的报销审核关。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在完成因公出差任务后,应在1-3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前,应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差旅费报销单(附件三)”,并由承担差旅费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在报销单上审批签字。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向财务处提供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下列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1.上海外国语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

2.上海外国语大学差旅费报销单;

3.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交通费等原始单据;

4.经费结算凭证;

5.其他凭据(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等)。

第二十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凡乘坐实行实名制购票制度的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出差的,报销时机票、车票、船票、车票上的姓名应与出差人一致。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按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在报销机票费用时,应同时提供盖有售票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或机打税务发票(发票上须标明起始地、目的地和时间)原件,以及飞机登机牌。

第二十八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个人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如果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且个人未缴纳伙食费,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应如实说明情况,扣除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自然(日历)天数后,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条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个人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出租车费用、磁悬浮列车车票费用、专线客车费用在包干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

如果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且个人未缴纳相关费用,报销市内交通费时应如实说明情况,按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自然(日历)天数扣除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般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以下情况,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凭据,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对于开展科研协作项目,协作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凭协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对于开展调研,住在不能取得宾馆住宿费发票场所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财务处应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于未经批准出差、没有差旅费预算或超预算的经费项目、审批手续不全、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以及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发票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因公差旅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三十五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统一收取的会议注册费、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可以凭据按实报销。但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扣除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包干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出差人员在上海市郊区参加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一般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如果主办单位统一收取住宿费、伙食费、会议注册费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部门因教学、合作科研、举办会议或讲座等学术交流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来校,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来回交通费和在校期间的住宿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凡按规定从上海以外地区调入学校工作的人员,其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四十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含其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经201412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1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上海外国语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

附件二:上海外国语大学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三:上海外国语大学差旅费报销单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12月31日印发

附件一:

上海外国语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

部门名称:日期:

姓 名

职 务

离沪时间

返沪时间

因公出差任务与行程: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注:为保障学校工作的有序运转,学校实行因公出差分级审批制度。

1.副校级领导出差出访须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2.各部门正职出差出访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请自行下载此表,填写完毕后连同相应的任务书(如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提前3日送交党办校办,由党办、校办按文件流转程序报校领导审批并反馈。

附件二:

上海外国语大学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附件三:

上海外国语大学差旅费报销单

部门

姓名

职称

职务/职级

出差是由

调研 □实习 □开会 □培训 □其他

出差地点

出差天数

自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支出项目

人数

支出数

核准数

票据张数

备注

一、城市间交通费

1.机票费

2.火车票费

3.轮船票费

4.其他交通费

不含出租车

二、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

四、市内交通费

五、其他费用

1.保险费

2.

合计

部门/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

1.本表专用于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同时附“上海外国语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

2.本表的“支出数”由出差人员按需要报销的支出数填列。“核准数”由财务处审核后按实填列。二项金额数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计量单位。